HCRJ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Exhaust muffler of automobile engineer
1999-10-26发布 2000-03-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CRJ 072 - 1999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定义……………………………………………………………………………………………………………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和运输…………………………………………………………………………………………… 3
II
HCRJ 072 — 1999
前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鉴于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尚无国家标准可循,为使这类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规范化,制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认定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定。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贵州红湖机械厂。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于海涛 黄启福 王斌 刘德香 方统盛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I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 HCRJ 072—1999
Exhaust muffler of automobile engine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M、N类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以下简称“消声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文同效。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T 4759—1995 内燃机排气消声器测量方法
GB/T 14365—19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QC/T 58—1993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测量方法
ZB/T T 04006.1—89 汽车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一般规定
ZB/T T 04006.2—89 汽车切削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ZB/T T 04006.3—89 汽车冷冲压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JIS D 1601—77 汽车零部件振动试验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 功率损失比
指发动机在标定工况下使用消声器前后的功率差值和没有使用消声器时功率值的百分比,用r表示。
3.2 定置噪声
指空挡时发动机的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3/4后,突然关闭节流阀门时的管口噪声,也称为静态噪声。
3.3 M类
指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客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最大总质量超过1t的载客机动车辆。
3.4 N类
指至少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最大总质量超过1t的载货机动车辆。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消声器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 2000-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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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外观质量
4.1.2.1 消声器外表面不得有毛刺、锐边、起泡,不得有锈蚀和明显的压伤,标志应清晰。
4.1.2.2 消声器焊缝必须完整、均匀。
4.1.3 消声器的几何尺寸、公差、材料按产品图纸规定。未注尺寸公差应分别符合ZB/T T 04006.1、ZB/T T 04006.2、ZB/T T 04006.3的规
定。
4.2 技术要求
4.2.1 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值、功率损失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值和功率损失比
插入损失值IL,dB(A) 功率损失比r,%
≥15 ≤3
≥20 ≤5
≥25 ≤7
4.2.2 汽车在加速行驶条件下,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
4.2.3 汽车的定置噪声应符合GB 16170的规定。
4.2.4 消声器按规定(各汽车厂要求的)里程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后,不得有裂纹、脱焊等现象,其消声效果仍应符合5.2.1的规定,功率损失
比的增加量不得大于1%。
4.2.5 消声器按6.2进行振动试验后,各零件不得松动,焊接处不得开裂、脱焊等,其性能仍应符合5.2的其它规定。
4.2.6 消声器在试验压力为0.35105Pa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其漏气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5 试验方法
5.1 消声器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几何尺寸和公差用直尺或钢卷尺测定。
5.2 噪声测定
5.2.1 汽车的定置噪声按GB/T 14365进行测定。
5.2.2 汽车的加速行驶噪声按QC/T 58进行测定。
5.3 功率损失测定
功率损失试验按GB/T 4759进行。
5.4 振动试验
5.4.1 消声器按实际安装方式根据JIS D1601中振动耐久性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5.4.2 在汽车振动的频率范围,消声器无共振的情况下,按表2试验条件进行振动试验。
表2 无共振试验条件
汽车分类 振动频率Hz 振动加速度g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M 33.3或66.7 4.4 4 2 2
N 33.3或66.7 6.8 4 2 2
5.4.3 在汽车振动的频率范围,消声器有共振的情况下,先在共振频率下进行上下1h、左右及前后0.5h试验后,再按表3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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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共振试验条件
汽车分类 振动频率Hz 振动加速度g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M 33.3至66.7 4.4 3 1.5 1.5
N 33.3至66.7 6.8 3 1.5 1.5
5.5 气密性试验
5.5.1 将消声器的进气端与空气压缩机连接,然后将消声器出气端堵住。
5.5.2 将压缩空气的压力调至设计所需压力值,在试验压力为0.35105Pa下,稳定后在流量计上读出流量值。该流量值即为消声器在该压力下
的漏气量。
6 检验规则
6.1 消声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6.2.1 必检项目
a) 外观质量及标记;
b) 安装尺寸、外形尺寸;
c) 气密性。
6.2.2 抽检项目
a) 加速行驶噪声:按用户要求,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b) 定置噪声:按用户要求,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6.3 型式检验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产;
b) 结构有重大改变;
c) 主要材料或工艺变更;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6.3.2 抽样方法
作型式检验的消声器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消声器中随机抽取,抽样数每次不少于5台。
6.3.3 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 插入损失值;
c) 功率损失比;
d) 定置噪声;
e) 加速行驶噪声;
f) 振动试验;
g) 可靠性试验。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须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项目不合格,该批产品则判定为不合格。
6.5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7 标志、包装和运输
7.1 标志
产品的标志按产品图纸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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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产品件号、气流方向箭头、制造厂标记或商标可视需要而定。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必要时要采取防水措施,在正常运输中能防止碰伤和受压变形。
7.2.2 包装箱上应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总重量及“防湿”、“小心轻放”等标记。
7.3 运输
由供需双方商定。
7.4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